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6〕16号
汕头市欣昌纺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581000021642
地 址: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古溪林招洋尾
法定代表人:姚欣强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你司锅炉排放烟气的排气口进行采样,经监测,根据(汕市)环境监测AQ字(2016)第201600251002020101号、《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13271-2014),采样位置及样品编号A16072800251001烟尘折算后浓度 186(mg/m3)、烟气SO2折算后浓度494(mg/m3)中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资料、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AQ字(2016)第2016002510020201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6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6〕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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