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6〕18号
汕头市潮南区两英文艺织造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581600148987
地 址: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古厝龙岭路
法定代表人:钟楚文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检查时,从你单位巴氏槽排放口提取水样送检,经化验,根据《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废水样品编号S16072600251001中CODcr104mg/L(标准限值80mg/L)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资料、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6)第2016002728500101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6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6〕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中排放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67元(伍佰陆拾柒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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