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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3号
  • 2018-06-27 11:34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623

汕头市潮南区秋辉织染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81000044158

    址: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蔡沟司英路2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汉秋           

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于20169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921,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司马浦镇政府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南侧围墙旁检查发现一管口,正在向外排放废水,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提取水样送检。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资料、监测报告[(潮南)环境监测SB字(2016)第090]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6102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6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经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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