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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6号
  • 2018-06-27 11:36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626

汕头市潮南区沟湖染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592065731

    址: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中华街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永平            

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68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你厂一与车间管道连接的PVC塑料管道裸露至厂区外西侧水沟,现场没有排水,但车间生产废水可通过该管道溢流外排。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611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6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随后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表示该管道为升级改造前的污水管道,改造后该管道已作废,没有及时拆除,该公司积极整改,在第一时间内立即拆除上述管道,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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