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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8号
  • 2018-06-27 11:37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628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新怡纤织带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581600093683

    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南里长虹路593-595

法定代表人:王钟城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69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920,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检查时,从你单位巴氏槽排放口提取水样送检,经化验,根据《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废水样品编号S16092002CODcr215mg/L(标准限值80mg/L)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资料、监测报告[(潮南)环境监测SB字(2016)第087]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611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6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中排放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744元(壹仟柒佰肆拾肆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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