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6〕29号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上东雅饰花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81000044151
地 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上东浦四片路段中港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庄家伟
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10月9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我局、区公安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位于你厂南侧围墙旁一缺口正在通过明沟直接向外排放生产废水,执法人员在该缺口处提取水样送检,同时对锅炉废气进行采样检测。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资料、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6)第2016002761500101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6年10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6〕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随后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表示已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进行整改,对暗管进行拆除,主动减轻危害后果,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经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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