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7〕131号
汕头市潮南区陇田和成织造厂:
地 址: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浩溪居委南湖洋
工场负责人:苟亚松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81600290695
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30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厂建设于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浩溪居委南湖洋的布匹定型生产项目,投产至今尚未办理环境保护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7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7〕1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随后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表示已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进行整改,已完成环评报告书的编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我局经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0000元(壹拾捌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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