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7〕132号
汕头市潮南区井都沙砖厂:
地 址:潮南区井都镇神山村
工场负责人:郑列成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81600144695
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26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井都镇城管办、神山居委干部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而该项目已建成且擅自正式投入生产经营,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7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告字〔2017〕1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没有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我局经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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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案号:44051402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