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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33号
  • 2018-06-27 11:45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7133

汕头市廷强印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398042349N

    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上西横串沟

法定代表人:林汉廷           

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830日对你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830,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你司检查时,发现你司污水治理设施砂滤池反冲洗PVC回流管未接入调节池,直接连通厂区地面。现场检查时,虽然没有废水排放,但设施进行反冲洗时废水可以通过该排污管口向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710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71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随后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表示已积极整改,已在第一时间内将反冲洗排污管重新接入调节池,防止生产污水外泄,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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