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7〕134号
汕头市丰诚织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250922999
地 址: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永丰 76号
法定代表人:钟德南
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30日对你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30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两英镇城管办到你司检查时,在你司污水处理设施大路旁发现一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的生产废水可通过该排放口向外溢流,该排放口存在溢流过生产废水的迹象。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7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7〕1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随后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表示已积极整改,已在第一时间内对排污口进行封堵,防止生产污水外泄,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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