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7〕136号
汕头市星林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278424600
地 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陈禾陂村金光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叶峰嘉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8月30日,汕头市环保局联合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在总排口提取水样送检,经化验,废水样品编号S17083100282501中氨氮14.0mg/L(标准限值≤10mg/L)、总氮18.5mg/L(标准限值≤15mg/L)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资料、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7)第2017002825500103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7年1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7〕1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225元(贰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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