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8〕90号
汕头市潮南区明宣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2797419487
地 址: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下店路边
法定代表人:连松明
汕头市环保局配合省联合督查组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对你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5月30日,我局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在你司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提取水样送检,根据2018年6月1日[(潮南)环境监测SB字(2018)第175号]监测报告显示,根据《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你司废水样品S18053001中悬浮物137mg/L(标准限值≤50mg/L)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3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6月1日监测报告[(潮南)环境监测SB字(2018)第175号],2018年6月2日《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以2018年6月2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8〕8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随后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表示已在第一时间内立即进行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5000 (贰拾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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