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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05号
  • 2019-01-04 12:13
  • 来源: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8105

汕头市灿兴染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231617091B

    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上东中港桥头

法定代表人:庄洪伟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516日对你司开展联合交叉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516,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司提取巴歇尔槽总排口水样送检。经化验,根据[(揭)环境监测令字(2018)第ZL201854]监测报告,对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二时段一级标准(严者),你司废水样品FS180515307FS180515312中硫化物12.9mg/L(标准限值≤0.5mg/L)、CODcr110mg/L(标准限值≤80mg/L)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52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518日监测报告[()环境监测令字(2018)第ZL201854]及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以201862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87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随后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表示已在第一时间内立即进行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50000(叁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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