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8〕98号
汕头市潮南区新嘉华线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12227043L
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英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锡河
汕头市环保局于2018年6月10日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汕头市环保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司锅炉除尘废水回流水池有一PVC管,回流水可通过该管外排废水,检查时该管没有废水外排。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1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以2018年6月24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8〕9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随后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表示已积极整改,已在第一时间内对管口拆除封堵,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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