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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02号
  • 2019-01-04 12:31
  • 来源: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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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8102

汕头市忠种养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050737887K

    址: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平湖西三中路

法定代表人:郑灶生

我局于201832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321,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井都镇城乡办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于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平湖西三中路的生猪饲养项目需配套的污水治理设施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32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以20185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8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随后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表示已在第一时间内立即进行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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