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 微信二维码
  • 手机版 手机版二维码
  • 无障碍版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07号
  • 2019-01-04 12:32
  • 来源: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8107

汕头市坚达实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63848376Q

地址: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港后东门厝前洋

法定代表人:陈晓荣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519日对你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519,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潮南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陈店镇城管办对你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你司配套有丝花布印花及染色车间。没有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办理任何环保行政审批手续。现场检查时,有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厂区污水排放口流向厂区后面水沟排入陈店大溪,最终流入练江。

以上事实有我局519日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862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881号)告知你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随后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表示已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进行整改,对生产设备进行拆除,主动减轻危害后果,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经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0000元(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817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潮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