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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08号
  • 2019-01-04 12:33
  • 来源: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8108

汕头市喜达兴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617572674T

    址:汕头市潮南区两英环市东路金欧路段

法定代表人:陈焕强

汕头市环保局于201869日联合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对你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69,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司西边厂房三楼新增加蒸箱染色机19台套,西边厂房右侧生产车间新增加高温染色缸30台。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69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以201862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88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随后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表示已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进行整改,完成环评报告书的编制,主动减轻了危害后果,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088元(壹万叁仟零捌拾捌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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