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8〕109号
汕头市潮南区万凌织带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314923633R
地 址: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古厝龙岭振德楼东侧首层
法定代表人:庄伟雄
汕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7日对你厂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你厂污水治理设施沉淀池正在抽污泥,抽出的带污泥废水汇入污泥池,污泥池水位较高,正有部分污泥废水从污泥池溢流到巴歇尔槽,通过巴歇尔槽向外排放,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水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7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8年7月1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8〕98号)告知你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随后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表示已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进行整改,主动减轻危害后果,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经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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