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8〕129号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雅饰花边厂:
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MA4WXX580W
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上东浦四片路段中港脚
法定代表人:侯佳颖
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2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汕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峡山派出所、峡山街道城管办对你厂生产和排放污染物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厂主要从事花边染色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锅炉正在使用。检查时发现你厂污水处理设施巴歇尔槽后有一软管正在直接向外排放废水,经现场勘察,该水管直排废水是经水泵由调节池抽取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8月22日《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8月6日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8)第201800276150010201号]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已于2018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8〕125号)告知你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经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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