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潮南发改〔2019〕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环境卫生收费制度改革,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四届五十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将潮南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征。征收对象是全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
二、征收标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居民类、非居民类。居民类采用定额收费;非居民类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量每消费1吨水产生垃圾量的系数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计费公式如下: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用水量(吨)×水消费折算系数×生活垃圾处理费用÷1000。收费标准见下表。
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 ||||||
序号 | 类 别 | 计算 单位 | 收费 标准 | 说 明 | ||
1 | 居民类 | 一类 | 元/户.月 | 12 | 供水直抄到户(没有实行物业 管理住宅小区)的居民住户 | 不含垃圾袋 |
2 | 二类 | 元/户.月 | 3.4 | 实行物业管理服务 的物业小区居民住户 | ||
3 | 非 居 民 类 | 行政 事业类 | 元/吨水 | 0.26 |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金融业等 | |
4 | 商业 一类 | 元/吨水 | 0.59 | 包括大型商户、超市、餐饮业、娱乐业、美容美发、维修、写字楼、浴足桑拿等 | ||
5 | 商业 二类 | 元/吨水 | 0.13 | 包括酒店、旅馆业、洗车行业等 | ||
6 | 工业 一类 | 元/吨水 | 0.20 | 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机电五金类企业,谷物饲料植物油加工、焙烤食品、糖果、方便食品制造等食品企业,服装、鞋、帽制造,塑料制品业,非金属制品业,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用品制造,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等 | ||
7 | 工业 二类 | 元/吨水 | 0.05 | 指以自来水为原辅料类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造纸、饮料等制造业 | ||
8 | 市场类 | 元/吨水 | 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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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它类 | 元/桶 | 5 | 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的用户 | ||
元/吨 | 50 |
说明:
1、已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居民指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保洁、上门收集居民生活垃圾并运至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作业由环卫作业单位负责。
2、对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的用户,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取。
3、行政事业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金融业等。
4、商业一类包括:大型商场、超市、餐饮业、娱乐业、美容美发、维修、写字楼、浴足桑拿等类别。
5、商业二类包括:酒店、旅游业、洗车行业等。
6、工业一类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机电五金类企业,谷物饲料植物油加工、焙烤食品、糖果、方便食品制造等食品企业,服装、鞋、帽制造,塑料制品业,非金属制品业,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用品制造,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等企业。
7、工业二类指以自来水为原辅料类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造纸、饮料等制造业。
8、对经营服务性的单位、商户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月用水量低于20吨(含20吨)的按20吨计生活垃圾处理费,高于20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生活垃圾处理费。
9、其他类指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这一类别不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垃圾处理费,以实际垃圾产生量按50元/吨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
10、综合经营的用户按主营项目对应收费标准计征。
11、“桶”是指容量为240升的垃圾桶,每月生活垃圾不足1桶的以1桶计征。
12、非居民类的垃圾处理费构成:行政事业、商业、工业、市场类垃圾处理费91元/吨,其他类垃圾处理费50元/吨。
(二)规范环卫作业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管理。
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中暂时不具备统一收取条件的,设定5年的过渡期限,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其自行委托取得环卫作业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垃圾转运费按每吨61.25元计收,流动摊档按每天2元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
在供水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之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城管局委托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供水管理体制理顺后,由区城管局委托供水企业在终端水价上代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区城管局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一)居民类采用定额收费标准,按以下三种方式收费:
1、自来水供水直抄到户的居民户(包括暂住人口、租住户),统一委托汕头市潮南自来水有限公司或相关供水企业按户按月计算,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
2、实行二次供水的住宅小区居民户或以总表计费对口供水单位的社区居民户,由收费单位通过与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核定所辖区域内居民住户实际户数和收费额后,委托汕头市潮南自来水有限公司或相关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3、对非二次供水物业管理小区的1表多户用户,以32吨/户·月为基数,超过32吨部分,按每月每增加20吨用水(不足20吨按20吨计)累加1户计收;对拥有2套以上房屋,且能够证明均为同一用户自住的,按1户计收。
(二)非居民类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方式收费,根据不同类别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对应相关收费标准,委托汕头市潮南自来水有限公司或有关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对部分水消费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单位,可由收费单位核实后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垃圾处理费。
(三)其他未能按上述途径收费的垃圾产生者,由收费单位、服务单位核实垃圾排放量、确认收费额后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四、有关减免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精神,对下列对象实行减免费政策。
(一)区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发证的低保特困户和特困职工家庭实行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此类收费对象实行先征后返,即先缴费后返还。
(二)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等用户实行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工家庭)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减免对象。
上述减免对象需凭有效证件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办理减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
五、征收时间
潮南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潮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