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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潮南区平原片区城乡自来水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9-11-23 09:54
  • 来源: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机构: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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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潮南发改〔2019144





汕头市潮南自来水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水价改革政策,逐步理顺水价结构,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四届五十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就潮南区平原片区城乡自来水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水价分类

(一)水价分类。水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3类。

(二)用户范围。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特种用水是指洗浴、洗车的用水等。

二、自来水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

1、直抄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32m3以下部分(含32m3),每立方米2.20元;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32m3以上40m3以下部分(含40m3),每立方米3.30元;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40m3以上部分,每立方米4.40元。

用户每月计量水费=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一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

2、用户用水人口按5人及5人以下计,超过5人的,每增加1人,可在各级水量上限基础上相应增加5 m3。用水户凭有关证明到潮南自来水有限公司办理增加用水人数和水量基数的确认手续。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户实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公式: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1、容量水价

装表口径(mm)

容量水价(/)

15mm

8

20mm

20

25mm

28

32mm

48

40mm

80

50mm

120

65mm

200

80mm

240

100mm

400

150mm

800

200mm

2000

250mm

3200

300mm

4800

400mm

8000

2、计量水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每立方米3.35元。

3、用户每月水费

用户每月水费=装表口径对应的容量水价+月抄表用水量×计量水价。

(三)特种用水,计量水价每立方米6.50元。

三、实行优惠政策

实行供水直抄到户管理的低保户、五保户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优惠金额10元。上述居民需凭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和所在村(居)委证明到潮南自来水有限公司办理相关优惠手续。该优惠金额以月为单位在当月计量水费中直接抵减,结余不累积。

四、建立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当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征收标准调整时,自来水销售价格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同步联动调整。具体如下:

(一)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水价增(减)额(税前)=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增(减)额÷1-水厂自用水合理损耗率)÷1-合理产销差率)

(二)实行公开发布制度。自来水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供水部门提出,经区发改局按程序核定后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布(不再启动听证等程序)。

五、实行差别水价

(一)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和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其中对限制类企业加价10%,对淘汰类企业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按省、市和区有关部门公布的执行)。

(二)根据省发改委、水利厅、住建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的有关意见并结合我区实际,按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对月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直供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累进加价标准的1倍至3倍计收,具体征收办法按市有关部门制订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供水价格

(一)区管供水企业向区内尚未实行直抄到户的镇(街道)趸售供水、及镇(街道)向村(居)趸售供水的,趸售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向各住宅小区趸售供水的,趸售价格按2.20/立方米下浮6%,即2.07/立方米计收。下浮部分价差作为弥补总表到分表的损耗费用。

(三)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执行,具体用水范围按粤价〔20072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向潮南区以外镇一级的趸售供水,趸售价格统一按照1.32/立方米执行;向潮南区以外村(居)一级的趸售供水,趸售价格按2.20/立方米下浮10%,即1.98/立方米计收。

七、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2019111日起(按用水量)执行。

八、有关要求

你公司要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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