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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潮南区城市
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潮南区
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的通知
  • 2023-05-17 15:38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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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环境卫生管理及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推进潮南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和收费工作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潮南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村(居)民住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后,各镇(街道)、村(居)不得再向居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工商户收取卫生服务费或垃圾清运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潮南区生活垃圾处理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三个环节成本监审结论,同时考虑我区社会各方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执行收费标准为454.96元/吨,其中垃圾清扫收集费用285.59元/吨,垃圾转运费用78.37元/吨,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91元/吨。

  潮南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采用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为主、以“户数量定额收费”计收方式为辅的模式。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就是按用水量每消费1吨水产生垃圾的量测算系数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计费公式如下: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用水量(吨)×吨水垃圾产生测算系数(水消费折算系数)×生活垃圾处理费用÷1000。

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序号

类别

计算

单位

收费

标准

备注

1

一类

元/吨水

0.83

供水直抄到户(没有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村(居)民住户

2

二类

元/吨水

0.25

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小区居民住户

3

三类

元/户.月

13

尚未理顺供水直抄到户的村(居)民

4

元/吨水

0.58

1、每月每户最低收10元;

2、以自来水为主原料的企业用水每吨水0.10元;

3、其它类指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这一类别不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垃圾处理费,以实际垃圾产生量按80元/吨或8元/桶的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1、居民一类是指供水直抄到户且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村(居)民户。由环卫作业单位或村(社区)负责派员收运垃圾和清扫内街小巷。

  2、居民二类是指已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村(居)民户(注: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是指由经过区房产主管部门确认并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物业公司所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包括供水直抄到户和二次供水用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保洁、上门收集居民生活垃圾并运至垃圾转运站(点);垃圾一体化收运作业由区环卫作业单位负责。

  3、居民三类是指未有自来水供应的居民户。由村(社区)雇员负责村居道路清扫保洁和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垃圾一体化收运作业由区环卫作业单位负责。

  4、非居民类是指除居民类以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业、工业等。自来水为主原料的企业用水指以自来水为原辅料类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造纸、饮料等制造业。

  5、其它类指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这一类别不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垃圾处理费,以实际垃圾产生量按80元/吨或8元/桶的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运和终端环节)。

  6、综合经营的用户按主营项目对应收费标准计征。

  7、“桶”是指容量为240升的垃圾桶,每月生活垃圾不足1桶的以1桶计征。

  三、征收方式

  在供水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之前(如红场镇、雷岭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城管局委托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区城管局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供水管理体制理顺后,由区城管局委托供水企业在终端水价上代收。

  (一)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方式收费,根据不同类别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对应相关收费标准,委托汕头市潮南自来水有限公司或有关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对部分水消费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单位,可由收费单位核实后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于尚未理顺供水直抄到户的村(居)民,采用“户数量定额收费”方式,每年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当年1月份,由居民所在地的镇街代为征收。

  (三)其他未能按上述途径收费的垃圾产生者,由收费单位、服务单位核实垃圾排放量、确认收费额后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四、资金管理

  统一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加强收费资金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对收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强化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有关减免政策

  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精神,对下列对象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一)经相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特困职工家庭,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烈属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减免对象。

  上述减免对象需凭有效证件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办理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

  六、征收时间

  潮南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关于潮南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的通知》(汕潮南发改〔2019〕145号)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作废。

     

  汕头市潮南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潮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潮南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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