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经营者,都必须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农贸市场开办单位或者市场物业管理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做好农贸市场服务收费公示。同时,应承担进场经营者明码标价的管理工作,督促进场经营者标明商品和服务价格。
三、农贸市场商品标价,可以根据经营者自身经营状况,在经营场所使用商品价格板(牌)、商品标价签、打码签、电子屏幕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一)对于销售蔬菜、瓜果、肉类、水产、熟制品、散装干货等大众商品的,可统一使用价格板(牌),标明品名、单价。
(二)对于销售定量包装的干货、粮油、调味品等商品的,可使用标价签(打码签),标明价格。
(三)对于提供加工类服务的,可统一使用价格板(牌)或,者价目表,标明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内容。
(四)对于提供饮食类服务的,可统一使用价格板(牌)或价目表,标明品名、价格。
(五)对于品种繁多,且体积较小的商品,可以使用不干胶贴小商品标签,或者使用打码机(或人工)在商品或其包装盒(袋)上胶贴价格标签。
四、鼓励和引导经营者通过电子显示屏,APP等工具,显示商户基本信息、摊位特色商品、今日摊位商品价格等。
五、明码标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