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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
  • 2019-03-26 10:10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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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粤价〔200328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价格明码标价行为,现就商品标价签式样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使用商品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的,按照发布的通用商品标价签式样进行标价。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使用附件1中的普通商品标价签式进行标价;降价销售的商品,使用附件1中的降价商品标价签式样进行标价。普通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由经营者按照发布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或自行购买使用。

二、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同时可采用打码机、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经营者在销售下列商品时可以不按照通用商品标价签规定的内容、格式,制作、使用标价签:

  1、服装类的商品,厂家已经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的,可用打码机直接在吊牌上胶贴价格标签,无需另行制作商品标价签。

  2、黄金、铂金首饰类等细小商品,可直接在自制的吊牌上标示零售价格、重量、成色;其他首饰、细小饰品和细小商品可对品名、质地、规格、产地等相同的饰品在商品陈列柜处使用一个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

3、生鲜类、蔬菜类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可使用活动标价牌、电子滚动屏、小黑板或标价签标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031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通用商品标价签式样

 2.商品标价签填写制作使用说明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1月8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粤价〔200328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价格明码标价行为,现就商品标价签式样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使用商品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的,按照发布的通用商品标价签式样进行标价。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使用附件1中的普通商品标价签式进行标价;降价销售的商品,使用附件1中的降价商品标价签式样进行标价。普通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由经营者按照发布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或自行购买使用。

二、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同时可采用打码机、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经营者在销售下列商品时可以不按照通用商品标价签规定的内容、格式,制作、使用标价签:

  1、服装类的商品,厂家已经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的,可用打码机直接在吊牌上胶贴价格标签,无需另行制作商品标价签。

  2、黄金、铂金首饰类等细小商品,可直接在自制的吊牌上标示零售价格、重量、成色;其他首饰、细小饰品和细小商品可对品名、质地、规格、产地等相同的饰品在商品陈列柜处使用一个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

3、生鲜类、蔬菜类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可使用活动标价牌、电子滚动屏、小黑板或标价签标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031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通用商品标价签式样

 2.商品标价签填写制作使用说明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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