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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解读
  • 2016-12-27 15:37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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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当前商家虚假优惠折价的促销行为,国家发改委出台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释意见明确规定,抬价打折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该《规定》以于2006629日起执行。

 解读一:促销原价应为七日内最低价

      一件衣服去年卖300元,现在降到80元,商家在促销时写上原价300元,现价80,这种行为今后将视为价格欺诈。笔者从我市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据介绍,以前原价的定义仅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而没有具体时间规定,这让商家有了玩花招的可能。而这次却限定了“7的时间限制,能有效防止商家暗箱操作,因为在检查时商家必须提供有效的真实的交易数据。 

另外,新的解释意见还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解读二:标价欺骗消费者没成交也算欺诈

市民在一些购物过程中,明明发现商场的标价形式有欺骗之嫌,但是投诉了,商家只能是改正,很难得到处罚,因为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国家发改委新的解释意见表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而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商家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同样属于价格欺诈。以往物价部门在进行价格检查时,常常发现商家用大字小字、虚假广告或者用未标明单位的数字等来诱导消费者,但如果消费者不消费,没有交易票据,物价部门就无法进行处罚。

解读三:原价不能随便标,七日之内才有效 

而在跳楼价挥泪大甩卖的促销活动中,原价现价的巨大落差是商家引诱消费者购买的一个惯用手法,有些商家甚至将一两年前的原价拿出来与现价对比,其实原价已经降了好几次了,这种行为在服装上最突出。新的解释意见表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而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同样,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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