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文件规定了2021年5月1日以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全省通过“分地区、分类、分步”的平稳过渡方法实现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也及时研究制订我市贯彻意见,印发了《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汕人社〔2021〕72号)。
根据规定,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将按以下执行:
一是执行粤人社规〔2021〕4号文规定的0.1%、0.2%、0.3%、0.4%、0.5%、0.6%、0.65%、0.7%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
二是至2022年4月30日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50%,下调后的八类行业缴费费率为0.05%、0.1%、0.15%、0.2%、0.25%、0.3%、0.325%、0.35%。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恢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
三是继续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同步执行原浮动周期所确定的各参保单位浮动费率档次。
四是我市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要求执行的0.4%费率上限规定,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
2022年7月1日后,根据粤人社规〔2021〕4号文规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标准过渡办法,逐步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标准至与省级统筹费率标准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