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版
无障碍版
走进潮南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解读回应
专题专栏
首页
走进潮南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解读回应
专题专栏
搜索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潮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就业创业信息公开
>
政策指引
>
本省政策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2019-08-18 20:42
来源:
潮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机构:
潮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大
中
小
】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处罚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OP】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潮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