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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出台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 2019-01-04 10:02
  • 来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潮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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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2015年12月印发的《汕头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主要修改内容有三项:

一是将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符合借款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申请“捆绑性”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两种类型。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符合借款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申请“捆绑性”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利率水平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捆绑性”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原操作办法规定为贷款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由财政全额贴息。以目前1至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75%为例,100万元贷款,每年需要财政贴息7.75万元;新的操作办法对贴息范围进行修改,允许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更高的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只对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负责贴息。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经人社认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50%的水平给予贴息。

以目前1至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75%为例,100万元贷款,每年需要财政贴息2.375万元。

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同意,贷款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二是简化人社部门审核手续,增加经办金融机构自主权限。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我市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作为贷款担保的,直接向经办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金融机构核定其担保企业(组织)其资产经营情况、担保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向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符合借款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申请“捆绑性”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房产抵押担保作为借款保证(抵押房产由经办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偿债顺序先于担保基金,贷款金额不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由经办金融机构在不超过抵押物最高担保额度范围内,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三是明确贴息资金的来源,优化财政贴息审核程序。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贴息审核环节的要求,压缩审核环节,贷款贴息由人社部门申报年度预算,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支付贴息资金,财政部门不进行二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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