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中心: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承担认定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制定操作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优化办理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二、各单位要加强宣传落实,深入企业、产业园区、社区基层,多方位、多渠道开展宣传,使企业和职工及时了解认定条件、流程,以及可以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三、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涉及后续各项补贴的落实,该项工作时效性强,各单位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落实。
四、根据粤人社规〔2019〕6号规定,“受影响企业”和“受影响职工”按以下渠道申请认定:
(一)“受影响企业”及其受影响的在岗职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分别向参保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受影响职工”属从“受影响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分别向原企业参保地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受影响职工”属从其他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职工(指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扶贫卡的家庭成员,以及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困难(特困)职工证的人员),向常住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申请时应填报《受影响职工个人申请表》,并提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生活困难相关证件(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扶贫证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困难(特困)职工证等)。
(三)在市参保的“受影响企业”和“受影响职工”认定由市就业中心负责受理。
(四)各区县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就业中心反映(联系电话:88645026)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