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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南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 2018-03-23 10:01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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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区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区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潮南区辖区内各旅游企业、单位接受区旅游局的监督;旅游局对其质监所授权旅游行政执法委托书,区旅游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旅游质监所的业务指导。

  二、区旅游质监所的监督员进行旅游市场执法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区旅游局质监所对涉及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调查上报,做出的保证金赔偿决定须报市以上旅游局审批。

  四、区旅游质监所要及时处理手里的旅游投诉,旅游企业支付赔偿金的应当协助市旅游质监所调查、取证、审理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由市质监所转办的投诉案件在调查终结情况书面报告市旅游质监所。不属管辖区的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区旅游级质监所对于发现不良记录的旅游企业、个人要依法调查取证,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出现重大不良记录的旅游企业、个人将列入行业黑名单,严格把关此类企业行进入辖区内旅游行业。

  六、区旅游质监所要根据授权委托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规范的执法办案工作程序和文书档案。

  七、建立全区质监所以及各景区、景点、旅游企业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网络组织,每年召开一次质监工作会议。区质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质监所所长由区旅游局任命。

   八、旅游质监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不文明执法的,经查明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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