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公共事业发展办、财政办: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汕民通〔2017〕148号)精神,经请示区政府同意,对我区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我区城镇低保标准为60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460元,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为457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为210元,区、镇的分担比例保持不变;城镇特困人员分散供养人月供养标准为960元、集中供养人月供养标准为1160元;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分散供养人月供养标准为780元、集中供养人月供养标准为980元,由镇负担,若上级有拨付补助资金,则在上级补助专项中列支。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做好我区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准确把握低保政策,做好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衔接。严格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和补差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做到精准进入、应保尽保;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低保对象,包括已纳入低保的扶贫对象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动情况的核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及时退出低保范围,实现精准退出、规范管理。
二、相关资料上报要按照新的标准和补差水平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民政局 汕头市潮南区财政局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