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日以粤府土审(05)〔2022〕7号文批复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头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15日以汕自然资地〔2022〕12号文批复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将井都镇古埕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土地面积0.5663公顷(折合8.49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2020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潮南区井都镇古埕居委辖区环沙堤内洋,土地面积计0.5663公顷(折合8.49亩),土地地类:建设用地0.4409公顷,未利用地0.1254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潮南区井都镇古埕经济联合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按照潮南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规定的标准执行,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0.5663公顷(折合8.49亩),征地综合补偿款总额133.2787万元。具体详见下表: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留用地安置问题。
留地安置问题井都镇古埕经济联合社选择折算为货币补偿,按征收未利用地面积10%、征收建设用地面积15%的比例计算,折算留用地面积为0.0787公顷(折合1.18亩),按每公顷标准176.4万元计,补偿井都镇古埕经济联合社13.8827万元。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文件精神,由区人社部门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所属井都镇古埕经济联合社调查核定的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30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22〕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0754-89606639
特此公告。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