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 头 市 潮 南 区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汕潮南房改办〔2018〕1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潮南区住房货币补贴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潮南区住房货币补贴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住房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汕头市潮南区住房货币补贴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货币补贴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货币补贴行为,根据《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汕府办〔1999〕43号)等相关规定,参照《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6〕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域内的职工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货币补贴。
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货币补贴,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加盖公章,汕头市潮南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全区住房货币补贴提取的审批工作。房改办指定商业银行协助办理住房货币补贴的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货币补贴:
(一)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
(二)职工在工作所在地因没有自住住房而租赁住房;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五)大修自住住房;
(六)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因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
(八)离休、退休;
(九)死亡;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区住房货币补贴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程序、条件及应提供材料
第七条 职工办理住房货币补贴提取,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到房改办办理。职工本人因故未能到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除应提交该项业务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申请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职工在本单位填写《职工提取住房货币补贴审核表》一式1份。
(二)职工凭《职工提取住房货币补贴审核表》(一式1份)、住房货币补贴专用存折及办理业务类型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区房改办办理该项提取业务审批。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居民身份证、住房货币补贴专用存折和房改办审核同意后的《职工提取住房货币补贴审核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业务。
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房改办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
第八条 住房货币补贴提取事项所需的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办理要件及办理事项:
(一)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或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公寓、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以购房申请提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在购房合同经房产交易部门鉴证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的,则不能申请提取。
2.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额度为职工住房补货币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如同一套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购买一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交易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⑵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经房地产交易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申请人与房产产权人为直系亲属关系的,须提供(如户口簿、结婚证、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购买本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无误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需进一步校核的,在收件后一个月内答复。
(二)职工在工作地因没有自住住房而租赁住房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租赁潮南区区域内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余额。
⑴本人及配偶在潮南区区域内没有住房;
⑵所租房屋必须是住宅,公寓、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按实际发生房租支付额度提取,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
3.办理要件
⑴经区房产交易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住房租赁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潮南区区域内无房产证明(原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⑶提取配偶的住房货币补贴的,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公寓、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功能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贷款类型必须是个人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购房贷款,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补贴还贷;
⑶提取申请应当在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⑷提取申请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补贴偿还贷款的本息,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
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本息)。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的,提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非首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⑵打印到申请日止还贷明细的本息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银行业务印鉴的有效本息还贷流水账清单原件;
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⑸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后的一年内提交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上述第⑴、⑶、⑷点资料申请办理。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房屋翻建是指将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建工程适用于因自然灾害破坏等原因使房屋主体结构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提取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余额。
⑴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
⑵经过当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
⑵工程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⑶付款凭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⑹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大修自住住房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大修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提取住房货币账户内的余额。
⑴房屋所有权人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
⑵须经过房产所在地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属房屋严重损坏及以上情况
⑶与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
⑷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则不能提取。
2.提取额度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⑷付款凭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⑸房屋主体结构涉及大修部分的前后对比相片,其中大修前相片须由出具鉴定报告的房屋鉴定机构提供确认;
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⑺房地产权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因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因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申请提取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余额。
突发事故是指因不可抗拒力量造成的,如严重车祸伤害、意外致伤害及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伤害的。
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各种癌症病变或者职工本人患慢性疾病长期需要服药(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变)等。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的提取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3.办理要件
⑴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突发事故或因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⑶职工本人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需经单位核实盖章)原件;
⑷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且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⑴职工因本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个人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封存手续,如账户尚未办理封存手续的,则该项业务暂不能办理;
⑵属工作调动的,则不能以此条件申请提取,按应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3.办理要件
⑴离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离休、退休
1.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3.办理要件
⑴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九)死亡
1.申请条件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3.办理要件
⑴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住房货币补贴缴存人死亡证明(如已注销户口的户口簿、火化证明书、死亡证明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对继承或遗赠公证书,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无论是否已提取成功,均作以下处理:
1.没收违规骗取、套取职工提交的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涉嫌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已违规骗取、套取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协助督促,责令限期全额归还已骗取、套取的住房货币补贴。对拒不退还的,区房改办可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追回已骗取、套取的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区房改办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5日起施行。同时,汕头市潮南区发放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缴存审批程序及房改房上市交易办理程序,参照《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汕府办〔1999〕43号)文件要求执行。
职工提取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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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字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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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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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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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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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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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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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申请□提取本人账户金额:¥ 元
□转移本人账户金额。
申请人(签名): |
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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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
上述申请人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 至申请日址, 申请人账户存款金额:¥ 元。 (开户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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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符合 |
部分 |
□购买自住住房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大修自住住房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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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 |
□离休、退休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 □死亡或被告死亡 □其他 □转移本人账户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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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申请人转移本人账户内余额到 单位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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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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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一份,开户银行(持原件)、申请人单位、审批部门各执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