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潮南区2016年度城镇居民住房保障
对象准入标准的公告
汕潮南府通字〔2016〕1号
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现将潮南区2016年度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2016年住房租赁补贴
(一)具有潮南区城镇非农户籍的家庭,家庭人数为1人的,其家庭收入标准为700元/人·每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家庭人数为2人(含2人)以上的,其家庭收入标准为500元/人·每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
(二)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按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差额计算租金补助,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按2年发放。
申请家庭保障人数以户口本中登记的城镇人口数计算,每户1人按2人计算,每户2人按2.5人计算;每户3至5人按实际人数计算,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非城镇居民不计入保障人数。
租赁补贴金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3平方米)-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数×补贴标准(5元/人·月·平方米)×24月
二、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潮南区城镇非农户籍的家庭,家庭人数为1人的,其家庭收入标准为700元/人·每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家庭人数为2人(含2人)以上的,其家庭收入标准为500元/人·每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保障人数以户口本中登记的城镇人口数计算,其家庭人口在4人(含本数)以上的,可以参加二房一厅(约50平方米)的分配;3人(含本数)以下的,参加一房一厅(约30平方米)的分配。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优先解决,且租金给予优惠。
三、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含住房租赁补贴):
(一)申请公租房保障当月前5年内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但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产的除外;
(二)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理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
(五)家庭成员名下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六)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七)公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