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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09-26 16:16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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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单位

现将《潮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管局反映。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2299        




潮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潮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潮南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并处理的设施,具体包括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入户污水管道、天面雨水挂管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雨污分流管道、检查井、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牵头辖内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区城管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潮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潮南区行政区域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抽检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村(居)民委员会是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主体,应加强日常管护,建立责任制度,对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城管局报告。

村(居)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村规民约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区城管局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下列事项

(一)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

(二)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九条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做好管网接驳并建设配套的户内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村(居)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处理设施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处理设施建设,并加强对户内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

第十条村(居)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处理设施的养护、维修。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除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外)进行运行管理、维护,并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潮南区农村分散村居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95个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根据PPP合同由项目公司进行运维管理,区城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并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运行维护费用,由镇级财力和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统筹解决,区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运行维护责任书,明确运行维护权利义务。

运行维护责任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检查、清渣清淤、维修更换、检测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

(二)公共处理设施的交付条件

(三)运行维护费用的收付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运行维护服务责任书模板由区城管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责任书等要求,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及时处理公共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证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维护公共处理设施的安全与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专职人员,做好运行记录,定期开展运行维护培训,并做好安全防护、疫情、汛情等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十五条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1083-2020)监测频次规定,结合潮南区实际,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做好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检测,把检测结果通报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城管局,并抄报区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公共处理设施发生损坏、故障,超出合同、责任书约束的维修范围的,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后,应当会同区城管局组织维修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第十七条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因计划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核查处理。

如遇台风、地震、洪涝灾害、来水不稳定等突发状况需停减产,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在组织抢险的同时第一时间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城管局,并在恢复正常生产运行后将正式报备文件送交各单位。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居)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水户)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办理排水许可,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有关规定的排入标准。

第二十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盗窃、损坏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向污水处理设施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占用或污染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卫生设施;

(四)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应当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用电电价按照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相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用电需求。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和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并按照规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9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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