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23年度第7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全面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民事案件。标的限额和适用时间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限额标准和期间为准。
诉讼标的额在规定的限额外,一定的标准范围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优先立案、快审快执等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定的标准范围”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为准。
第二条 【排除适用】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审计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七)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八)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除前款所列不适用的情形外,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原则上均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三条【标的额确定】案件标的额根据当事人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财产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应当将当事人起诉之日确定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应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起诉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
对于抚养费、赡养费等纠纷,如果其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当事人主张定期给付而仅提出费用计算标准的,按照费用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的金额为案件标的额。
第四条【起诉】原告可以使用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要素式、表格式起诉状应当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简单的事实及理由。原告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清单。
第五条【立案】对当事人起诉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应在收到起诉材料当日登记立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并通过发送《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审理方式、诉讼费用交纳、申请再审权利等相关事项。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于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小额诉讼程序须知》等诉讼材料发送被告。
第六条【案号】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民事案件,仍按照现行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但应当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模式标注“小额”,以便司法统计。
第七条 【管辖异议】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相应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八条【程序适用异议】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九条 【内部移送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于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至承办人,最迟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举证答辩】当事人均已到庭,且明确表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人民法院可在告知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法律后果后,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立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确定不超过七日的答辩期间;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答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由当事人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确有理由申请延期举证的,可以准许,举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一条【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告知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后,可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但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 【审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三条【诉调衔接】人民法院应做好诉前调解与小额诉讼程序审判的衔接工作。对导入诉前调解程序的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自纠纷受理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仍未调解成功且当事人不愿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应即按照小额诉讼案件予以立案。
第十四条【调判结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可在庭前、庭中、庭后各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注意调解方法的灵活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调解的职能作用。
对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及时作出裁判。
第十五条【裁判文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采用令状式、要素式或表格式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宣判】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十七条【送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但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当庭宣判的除外。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在宣判后三日内发送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转换要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严格控制程序转换,除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情形以外,一般不允许程序转换,保证程序适用的稳定性。
对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承办人应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紧急通知》规定,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转为适用其他程序规定审理。转换后,审限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简易程序内部转换】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形,且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报分管副院长审批,经批准后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并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三)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增加了非金钱给付类请求的;
(四)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案件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第二十条【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的,必须层报分管副院长审批,经批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十一条 【再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有新的规定,本指引有不一致的,以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文书样式
1.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10
2.小额诉讼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用)……………………………………………………………14
3.小额诉讼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16
4.小额诉讼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用)……………………………………………………………18
5.小额诉讼民事裁定书(以驳回起诉为例)………………20
6.小额诉讼开庭笔录…………………………………………22
7.小额诉讼民事判决书………………………………………27
8.小额诉讼民事调解书………………………………………29
9.小额诉讼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裁定再审用)……31
注:1.上述编号1、2、3、4、5、7、8文书样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20】261号)。
2.文书样式中引用的法条款项为民事诉讼法(2022版),若以后法律有修订,以修订版对应相关法条款项为准。
1.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汕头市XX区(县)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20xx)粤xxxx民初xx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人民币54023元1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标的额超过54023元但在216090元以下,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审计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七)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八)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三)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四)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五)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七)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或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提出反诉,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己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八)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九)当事人双方一经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不得反悔。
三、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四)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处理。
2.小额诉讼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用)
汕头市X X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粤xxxx民初xx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xxxx年xx月xx日,xxx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此段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 判 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 记 员 xxx
3.小额诉讼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用)
汕头市X X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粤xxxx民初xx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xxxx年xx月xx日,xxx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此段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 记 员 xxx
4.小额诉讼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用)
汕头市X X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粤xxxx民初xx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xxxx年xx月xx日,xxx提出异议认为,……(概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此段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 记 员 xxx
5.小额诉讼民事裁定书(以驳回起诉为例)
汕头市X X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粤xxxx民初xx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 记 员 xxx
6.小额诉讼开庭笔录
汕头市X X区(县)人民法院
开庭笔录
案 号:(20xx)粤xxxx民初xx号
案 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时 间: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地 点:xx审判庭
是否公开:是
开庭次数:第一次
审判员:
书记员:
记录如下:
【庭前准备】(与一般民商事案件一致)
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核对到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
书:请肃静,由于法庭纪律已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法庭纪律不再当庭宣读。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法庭审理】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审:经核对,到庭人员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汕头市xx区(县)人民法院民x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xxx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清楚(当事人不清楚的,应予以宣告本院诉讼须知)。
被:清楚。
审: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当事人回答)。
被:(当事人回答)。
审:本次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以电子文档形式存卷。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聆听或观看庭审录音录像。本案庭审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宣判几个阶段。
审:鉴于诉状(答辩状)已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xxx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原告的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无变更(补充)或有变更(补充)……
审:被告是否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承认。(如承认可径行调解或宣判)
被:不承认。(继续下面的审理)
审:下面由原告举证,说明证据名称以及待证事实和法律适用意见。
原:证据一,证明:证据二,证明:……我认为本案被告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的事实成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条规定,由被告向我支付物业服务费xx元。
审:将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原件交由被告质证,同时发表本案法律适用意见?
被:证据一,不确认真实性、合法性:证据二,……,我认为本案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xx条规定。
审:被告出示证据?(举证及质证过程同上)
被:证据一,证明:证据二,证明:……
(如有需要,可由法官进行进一步调查)
审:下面本庭就事实方面向当事人提问,请如实回答。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本庭主持调解。
(代理人无调解权限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未成)
【当庭宣判】
审:现在对原告xxx诉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当庭宣判:
书:全体起立。
审:敲法槌并宣读判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当事人请坐下。
审:到庭当事人请在审判庭等待领取判决书,未领取,今天仍视为判决书送达日;未到庭当事人的判决书送达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由于本案已作当庭宣判且当庭宣判时已对判决事实与理由作了详细阐述,判决书对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再赘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现在闭庭。
(法官敲击法槌)
书:请审判人员退庭。
宣判完毕后,稍后,判决书制作完毕,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审判人员:
7.小额诉讼民事判决书
汕头市X X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粤xxxx民初xx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xxx(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xxx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简述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裁判理由,对诉讼请求做出评判,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法官通过当庭裁判说明裁判理由,并将裁判过程用庭审录音录像或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裁判文书可不写裁判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x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 记 员 xxx
8.小额诉讼民事调解书
汕头市X X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粤xxxx民初xx号
原告:xxx,……。
……
被告: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经本院委托……(写明受委托单位)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分项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负担金额。调解协议包含诉讼费用负担的,则不写)。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 判 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 记 员 xxx
9.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裁定再审用)
汕头市X X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粤xxxx民申xx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xxx,……。
……
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xxxx)……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x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x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x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法官助理 xxx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