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汕头市关于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0〕105号),进一步扩大我区镇(街道)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工程建设领域)》,确定了249项可以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镇(街道)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镇(街道)接得住、用得好。各镇(街道)应当依法做好实施工作,确保相关权责落实到位。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8日。
附件: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级行
政职权通用目录(工程建设领域)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工程建设领域)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名称 | 职能归属部门 | 下放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公开招标事项) | 发改 | 委托 | |
2 | 行政许可 |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邀请招标事项) | 发改 | 委托 | |
3 | 行政许可 |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不招标事项) | 发改 | 委托 | |
4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增) | 发改 | 委托 | 仅限权限内内资企业 |
5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变更 | 发改 | 委托 | 仅限权限内内资企业 |
6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延期 | 发改 | 委托 | 仅限权限内内资企业 |
7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 | 委托 | 仅限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 |
8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 | 委托 | |
9 | 行政许可 |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自然资源 | 委托 | 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类)、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合并办理 |
10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自然资源 | 委托 | 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类)、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合并办理 |
11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自然资源 | 委托 | |
12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自然资源 | 委托 | |
13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自然资源 | 委托 | 仅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
14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 自然资源 | 委托 | 仅限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 |
1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类) | 自然资源 | 委托 | |
16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 住建 | 委托 |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
17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住建 | 委托 |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
18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住建 | 委托 | 仅限于:1.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2.除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外的二次装修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3.以镇(街道)及村居(社区)为建设主体的市政工程项目 |
19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发 | 住建 | 委托 |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
20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自然资源 | 委托 | 仅限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类)、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的建设项目 |
21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 | 发改 | 委托 | 1、仅限镇级政府投资项目;2、跨镇(街道)、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不在授权范围内。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发改 | 委托 | 1、仅限镇级政府投资项目;2、跨镇(街道)、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不在授权范围内。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概算) | 发改 | 委托 | 1、仅限镇级政府投资项目;2、跨镇(街道)、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不在授权范围内。 |
24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验线 | 自然资源 | 委托 | 仅限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和市政类的建设工程验线。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住建 | 委托 | 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管理权限实施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备案 | 住建 | 委托 | 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管理权限实施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住建 | 委托 |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
28 | 其他行政权力 |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住建 | 委托 |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建 | 委托 |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
30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住建 | 委托 |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
31 | 其他行政权力 | 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建 | 委托 |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
32 | 公共服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 住建 | 委托 | 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管理权限实施 |
33 | 公共服务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住建 | 委托 |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
34 | 公共服务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住建 | 委托 |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
35 | 公共服务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 住建 | 委托 |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实施 |
36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改 | 授权 | |
37 | 行政处罚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改 | 授权 | |
38 | 行政处罚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改 | 授权 | |
39 | 行政处罚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改 | 授权 | |
40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经验线;验线不合格,建设工程擅自开工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46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47 | 行政处罚 | 对严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开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50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51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52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54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供城乡规划编制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55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5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5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59 | 行政处罚 | 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6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6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6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企业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6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64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6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6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69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住建 | 授权 | |
70 | 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住建 | 授权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7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73 | 行政处罚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订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7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7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76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77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78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79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80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81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应依法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订的时限,或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82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83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84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8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8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标准或选用禁止使用墙体材料,降低工程质量;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依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依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未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89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9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9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或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93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95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9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优良时,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未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内,施工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超过合同价款的5%;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未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未按风险共担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未调整合同价款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9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99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被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不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中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上调或下浮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未能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发包人未能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对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未能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或自收到报送文件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对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未能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对建设单位承担的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未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概算价、预算价或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未能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进行分包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资质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向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或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进行分包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21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在划定禁止区域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依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住建 | 授权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住建 | 授权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或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依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拒不执行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参加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未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未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未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未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监督不力,包庇施工单位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不力,不依标准对墙体工程进行监理 | 住建 | 授权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应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初步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修订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参加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未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未按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或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订设计图纸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依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未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未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未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58 | 行政处罚 | 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60 | 行政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务人员工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未按照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师指定或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工程师因工作严重失职或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住建 | 授权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单位未取得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检测业务;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未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编号不连续,抽撤、涂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未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住建 | 授权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将企业设立或企业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变更信息、分支机构设立信息、非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业务相关信息报送有关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超过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以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由不具备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查;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依规定办理备案;未依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依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依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依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未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住建 | 授权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地下工程;未按规定审查设计文件,擅自施工;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未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未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未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未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未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未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各工序应未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未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未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未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未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未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未及时予以制止;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未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未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行政处罚 | 住建 | 授权 | |
207 | 行政处罚 |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二)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三)以其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设计活动; | 住建 | 授权 | |
208 | 行政处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住建 | 授权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16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18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进行无证设计和施工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21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绿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22 | 行政处罚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24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新建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的行为 | 城管 | 授权 | |
225 | 行政处罚 | 经批准对城市道路扩建、改建,以及开挖道路建设杆线、管网的,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余泥、污物等建筑垃圾,修复路面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行为 | 城管 | 授权 | |
226 | 行政处罚 | 任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 城管 | 授权 | |
227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综合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28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29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综合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的影响或严重影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的影响或严重影响,未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未按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30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城镇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31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32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3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34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3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36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39 | 行政处罚 | 对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综合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40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41 | 行政处罚 | 对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综合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4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43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订图纸的行政处罚 | 城管 | 授权 | |
245 | 行政强制 | 查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施工现场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246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247 | 行政强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 | 自然资源 | 授权 | |
248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进入工程现场的假冒伪劣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住建 | 授权 | |
249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城管 | 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