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南区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潮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2月23日区委常委会会议、五届第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径与区发展改革局联系。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9日
潮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潮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汕府〔2019〕7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潮南区财政性资金(含中央、省、市专项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等形式投入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二)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团体行政办公用房及附属建筑的装修修缮,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二)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水利等公益性建设项目,普通公路、桥梁等非收费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市政房建、园林绿化、防空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造价标准,节约政府投资,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所需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项目的投资主体单位,无具体业主单位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业主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的项目业主单位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建筑行业分类的区直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按行政隶属关系,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所属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养单位,是指项目投入使用后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单位,一般为项目使用单位,无具体使用单位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项目管养单位。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审核和转报工作,负责权限内投资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的核准(上级对于交通、水利、农业等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预算,审核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统筹与拨付项目建设预算资金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办理用地报批及供地、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人防、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涉及职权下放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项目除外。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省道和水运项目新改建建设计划(规划),负责审批权限内路面改造和公路工程养护项目,负责权限内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负责审批权限内交通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负责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区水务部门负责权限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审批权限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对权限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农业投资(含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负责招标范围和方式的核准,并对农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各村(社区)建设项目的谋划、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审批权限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消防、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负责权限内投资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的核准及监督,依法对辖区内各村(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
区纪委监委、市场监管、应急、审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生态环境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入库、申报本单位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及报批;负责组织项目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编制及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建设、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纳入区级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以及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明确的事项,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管理协作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区人民政府是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其他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经区委常委会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三)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四)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五)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六)“四好农村路”、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以工代赈等上级或区委区政府文件明确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申请。每年10月31日前,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对各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进行筛选,编制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政府投资计划,汇编下年度区政府投资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等。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但须在本年度实施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查备案,工程结(决)算审核。项目业主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已决定开展前期工作,且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载明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概算报区发展改革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并在项目概算报批文件中载明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一)属于市政维修改造工程、应急工程或者抢险救灾工程的;
(二)区人民政府已决定开展前期工作且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的。
本条规定的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应当达到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二十一条 布点多、位置分散且单项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综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区发展改革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审批。但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相应机构编制,报区发展改革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使用区财政性资金超过3000万元(含本数)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办理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用海预审等手续,并委托相应机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区发展改革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用海预审(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上选址的项目除外)、节能报告(未达到单独审查标准要求的项目除外)等审查意见以及资金落实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与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投资计划出现项目业主变更、建设地点改变、建设规模较大变化、投资金额增加等重大变更情形时,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核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用海等手续,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为依据,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用海规模、主要设备材料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专业审图机构审查或主管部门审批,并征求项目业主单位书面意见。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相关规定,本着为政府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经济、依法开展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在预算前需经地质勘察单位核对。
初步设计应详细列出各单项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类型等。审查后的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经审查发现超过总规模的要予以调整,否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予采用。
施工图经符合要求的专业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公路工程由设计单位编制预算并与施工图一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征求项目业主单位书面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图预算送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报告可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组织编制项目概算,报区发展改革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属大中型市政建设工程和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编制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报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时,对于估(概)算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应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所需费用按规定核定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并作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重新上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机构,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以及概算金额要求,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四条 项目预算应当包括施工图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并经区财政部门审核。
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概算;超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机构进行优化设计。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通过优化设计解决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报区发展改革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增加概算超过已批准概算10%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手段,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和准确性负责。
区住建部门是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区交通运输部门是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工程招标审查备案,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区市场监管、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职权已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四十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四十一条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查处和上报。
第四十二条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企业诚信管理工作,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将企业的市场行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等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相挂钩,鼓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第四十三条 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中各项规费的计算标准必须相一致。如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区配套资金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或上级资金文件精神,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和拨付管理由区财政部门另文规定。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变化,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和内容。
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总投资且不超过项目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理、设计等单位确认的工程内容组织编制变更预算(或变更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增加项目总投资且超过项目概算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项目概算调整审批手续: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省和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造成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的;
(四)因受行业管理标准控制不能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五)需对建设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进行重大变更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的;
(六)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增加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且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项目概算调整审批手续:
(一)增加概算不超过已批准概算1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调整概算申请,征求区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二)增加概算超过已批准概算1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调整概算申请,并征求区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九条 工程变更后,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采购。
第七章 项目交(竣)工验收管理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交(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养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派驻项目财务总监的,项目财务总监应当同时参与)进行交(竣)工验收,并申请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交(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交(竣)工结算材料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收到完整的交(竣)工结算材料后,应以中标合同为依据,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工程交(竣)工结(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实物及项目有关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应将项目有关资料移交给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项目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办结工程实物移交手续,并明确相关责任。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管理履行监督职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重点项目进度跟踪管理,加强政府投资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工作台账。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落实专人每日对政府投资项目检查一次,建立检查工作台账。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专人每周至少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一次,建立检查工作台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专人每月至少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一次,建立检查工作台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专人每月至少对各村(居)委组织实施的投资项目监督检查一次,建立检查工作台账。
第五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相关规定开展审计监督和重大项目稽查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或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降低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五)未经交(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失实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告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补充完善勘察、设计,并减免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时弄虚作假或成果失实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告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委托该单位承担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或不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理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告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委托该单位承担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故意偷工减料、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告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委托该单位承担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对咨询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查,不得委托严重失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咨询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六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或审批(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许可证、工程变更、工程结(决)算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保、林业、航道、地震、水文、人防等有关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决)算,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对招投标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本区之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 法律法规或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抢险、救灾复产的项目,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公路、“四好农村路”、“源头截污、雨污分流”、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等区委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