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潮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已经2022年3月18日区委常委会会议、五届第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系。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
潮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支持力度、落实好传习补助经费的通知》(办非遗函〔2016〕202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支持力度、落实好传习补助经费的通知》(粤文非遗〔2016〕23号)、《汕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办法》(汕府办〔2017〕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推动我区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原则。
第二条 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规范化运作”的模式,最大限度地整合配置社会各类资源和民间力量,共同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三条 对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4000元补助,用于开展带徒授艺、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等传承活动。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依照国家、省、市对传承人的补助标准,区级财政按照1:1额度给予补助。传承人离世或出现违法犯罪等情况时,停止发放补助金。补助资金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年度实际评选人数向区政府申请核拨。
第四条 加大对非遗项目、非遗传承基地和研究基地建设的经费扶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具有潮汕特色或面临濒危、急需抢救保护的区级以上非遗项目进行扶持;对在开展传习展示活动、传播交流、项目研讨、科研成果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的各类基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五条 广泛开展非遗对外文化交流活动,鼓励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到国内外进行非遗展演展示。对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参加国际知名艺术节、博览会或在国际主流展览场所进行展示并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和获奖作品,按规定给予表彰。
第六条对积极组织并成功申报区级以上非遗项目和各类基地的非遗工作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申报工作经费支持。
第七条 推动项目保护单位、职校和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在非遗衍生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方面取得突破的,对相关项目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八条 支持文化行业协会、文化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创建集生产、展示、体验、传习、销售于一体的非遗集聚区,以形成“传习培训基地+生产基地+市场集聚”的非遗集聚区模式。
第九条 推动非遗与文化创意相融合,支持相关单位合理利用非遗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展文化服务。
第十条 推动非遗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支持在重点旅游景区设置非遗展览展示展销厅。推广以“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旅游+公司”的模式,设计制作具有潮南特色、体现潮汕文化形象的非遗旅游产品和纪念品。
第十一条 推动非遗教育进校园。支持编写非遗普及教材,鼓励将非遗项目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课程、课外兴趣小组活动项目。
第十二条 加大对非遗的宣传力度。支持各新闻单位和各类新媒体平台积极宣传非遗知识、非遗理念、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弘扬潮汕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施行,再进行评估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