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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4751089288M/2022-00372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24
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汕潮南府〔2022〕9号 发布日期: 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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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已经2022415日区委常委会会议和五届第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22524        


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16号令)、《汕头市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汕乡振组〔20182号)《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汕潮南府〔20211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依法拥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采取发包、出租、出让、转让、交换、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其主办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营或使用,以及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向特定供应商发包工程、购买货物(设备)、服务,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分级交易。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禁止将达到限额标准的集体资产资源化整为零或者分割,从而规避资产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行为,禁止单纯为追求资产溢价而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情况,理顺产权关系,制定并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运行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的审核、审计和监督。

镇(街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要履行指导、监督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合同管理,通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途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防止合同出现法律漏洞。所订立(签订)合同和合同管理,应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签订资产资源交易方面的合同要全部录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到期的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及时按本管理办法组织交易。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按规定须进入区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区成立“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镇(街道)成立“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级交易领导小组”),是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机构镇级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办。

第十条镇(街道)设置“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级交易服务中心”),由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是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日常办理机构,负责镇街道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镇级交易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提供服务;统一受理本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申请,并对进入交易平台和公开协商项目进行预审;接受在村级交易平台或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备案,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村级交易。镇级交易服务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所有的进场交易行为不收费,日常运作费用在各镇(街道)公用经费和运转经费中开支。

镇(街道)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为镇级交易服务中心配备24名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镇(街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专职人员专门负责办理日常公开交易事项和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服务。区有关部门为镇级交易服务中心专职人员提供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费用在各镇(街道)公用经费和运转经费中开支。

第十 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分为区级交易平台、镇级交易平台和村级交易平台。镇、村交易平台统一使用“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网”。

组织区级交易平台交易的机构(即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潮南分中心)应根据区级交易平台建设的要求,配备工作人员及相关设备,负责做好区级交易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核验进场交易主体和进场交易项目资料,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做好成交确认及档案管理;对镇级交易平台运作提出有关指导意见。

镇(街道)应加强镇级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作管理,配备专门办公场所(包括竞买场所)和办公设备(包括摄影机、监控设备、电脑、打印机等)。镇级交易平台的场地、设备、运作经费应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现阶段纳入村级交易平台交易的事项全部由镇级交易平台承担。今后经评估后再启用村级交易平台

各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 应当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

(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滩涂等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六)集体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村建设项目工程招标;

(九)区或村(社区)委托镇(街道)管理的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权的交易;

(十)其他品种,包括农村集体依法拥有和控制的无形资产、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上述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符合公开协商方式标准,可以按程序以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如果镇级交易领导小组不同意或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不能通过决议的,则应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符合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交易范围的项目包括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资产评估、招标代理、会计、审计、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等服务项目,应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对于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在未理顺权属之前的;已执行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在未解除强制措施之前的;对农用地擅自非法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的,不得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行分级交易。

(一)达到区级交易平台交易标的具体标准的,应当在区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达不到区级交易平台交易标的具体标准,但达到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标的具体标准的,应当在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达不到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标的具体标准的,应当在村(社区)进行公开交易

现阶段纳入村级交易平台交易的事项应委托镇级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符合公开协商标准的,可以按程序通过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章 价值评估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公开交易前经本村(居)民(成员)大会或者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备案:

(一)以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实行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对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以拍卖、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以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设定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单宗合同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或出租年限5年(含)以上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租、转租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合并、分立、改制、改组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股份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依法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外的可以由村(社区)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评估小组人员由村(社区)“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或具有成员身份的村民代表及其他专业人员等511人单数组成,参与评估人员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前,应当制订交易方案,经镇(街道)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决议

第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分别进入区、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区、镇级交易平台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的,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审议同意可以集中授权村(社区)“两委”在授权期内研究决定符合范围的具体项目交易事项授权期不超过一年。授权期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授权期间通过公开协商方式交易的项目在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上进行通报,并进行评价

二十区有关职能部门,镇级交易领导小组要分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进入区级、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按各自行政职责出具审查意见。

二十一 各级交易服务机构对受理交易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要在本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上同步公布。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交易服务机构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对交易项目作出修改或无故终止交易程序。对交易项目作出修改或终止交易程序的,交易服务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发布公告,阐明原因,并更新交易信息。

竞投(买)申请人应当在交易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有效身份证明、交易保证金纳凭证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竞投(买)申请,符合交易文件规定条件的,交易服务机构确认竞投(买)申请人竞投(买)资格。在规定的交易时间,竞投(买)人应参加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公开交易竞投(买),不依时出席交易会的视为自动放弃竞投(买)。交易保证金提倡使用履约保函。

第二十 进入区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按区级交易平台交易程序进行。

第二十 进入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按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程序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交易相关工作,并在交易时派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进入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交易成功时,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分别与竞得人、委托方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方与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合同,并公布成交结果;交易不成功的,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向委托方发出通知,或现场公布交易不成功,作流标处理并发布公告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的,视为违约,可采取包括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措施。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入镇级及以下交易平台交易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组织交易机构(平台)进行处置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方可以采取申请调解,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矛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业务培训,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资产资源交易、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职能做好相关服务协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审计工作,并加强对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指导。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审核农地转(征)用以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职能对进入区级交易平台项目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区机构编制、住建、水务、民政、司法、审计、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工作。

第二十镇(街道)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监督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调查处理辖区内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调解处理合同纠纷。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党政综合、城市管理、司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负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保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询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七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进行通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扣减年度绩效奖励、党纪政务处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的性质类别、标的物金额、面积、期限进行改变或分拆,以规避进入区级、镇级交易平台和村级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

(二)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方式,以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

(三)不按本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进行发包、出让、出租、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

第二十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其行为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按职责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或辞退、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对检举揭发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经联总社所有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有修订的,以新修订的为准。涉及职权已下放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20186月发布的《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26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经评估认为需要进行修订的,根据评估情况按程序重新修订。

第三十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各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运作,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依法拥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采取发包、出租、出让、转让、交换、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其主办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营或使用,以及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向特定供应商发包工程、购买货物(设备)、服务,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分级交易。

第三条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交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党政办有关负责同志、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潮南分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以及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作过程的日常协调工作,指导、监督镇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的运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级交易领导小组”)是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机构。由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镇(街道)分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综合执法、财政、司法公共服务等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应包括农业农村办、城市管理办规划建设办、生态环境保护办、综合行政执法办、党政综合办、司法所公共服务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镇级交易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为镇级交易平台顺利运行提供各方面保障;协调解决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重大事项。镇级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办,是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日常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有关事项负责对进入区级、镇级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和公开协商项目进行审查;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交易的项目、程序和规则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负责统计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情况和各项经济数据,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情况。办公室主任由镇交易领导小组一位副组长兼任,下设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一位副主任兼任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任。

第四条镇(街道)设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是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日常办理机构,负责镇级交易平台日常管理工作,为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提供服务统一受理本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申请,对进入交易平台和公开协商项目进行预审接受在村级交易平台或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备案,并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村级交易。镇级交易服务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所有的进场交易行为不收费,具体职责包括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场所(包括固定交易平台和流动交易平台)和设施

(二)审核交易方案;

(三)审核交易资格

(四)发布交易信息;

(五)提供交易咨询服务

(六)组织交易活动;

(七)建立和管理交易档案;

(八)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系统。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禁止将达到限额标准的集体资产化整为零或者分割,从而规避资产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禁止单纯为追求资产溢价而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标准划分

第六条 根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性质类别、标的物金额、面积、期限等不同分别进入区级交易平台、镇级交易平台、村级交易平台和采用公开协商进行交易。

第七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16号令必须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符合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交易范围的项目包括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资产评估、招标代理、会计、审计、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等服务项目,应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交易;不符合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交易范围的项目可以按照本细则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须进入区级交易平台(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潮南分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村民的宅基地,下同)使用权公开出租、出让;

(二)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应进入区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

第九条 须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

(一)单宗面积100亩(含)以上且承包期5年(含)以上用于种植养殖的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滩涂等经营权的交易;

(二)资产(不含土地)估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

(三)10万元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必须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 交易金额大于10万元(含)且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采购、服务项目可以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

  2. 农村集体旧村庄改造涉及合作改造的,应通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主体,在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3. 镇(街道)对本细则第十的交易事项研究后,认为需进入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要求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

镇(街道)应当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本条(一)(二)和本细则第十条中的土地面积和资产估值金额进行界定;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应该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

第十条 可以进入村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

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需要进入区、镇交易平台交易以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在镇(街道)指导监督下进行,交易全程的文档及台账资料报送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现阶段纳入村级交易平台交易的事项全部由镇级交易平台承担。今后经评估后再启用村级交易平台

对于符合交易平台交易范围,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除了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可以通过召开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同意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外,都必须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可以进行公开协商的事项包括:

(一)可以采取集中授权方式的:

1面积20亩(含)以下的用于种植的耕地、园地林地以及用于养殖的滩涂、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发包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

2资产(不含土地)估值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交易;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发包;对于各级财政奖补的农村“一事一议”建设项目施工发包,投资总额可以放宽到不超过30万元。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交易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采购、服务项目

5.农贸市场内的摊位的出租

6除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必须通过招拍挂公开交易外,经连续两次在镇级交易平台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因无人报名或因正常情况而未能成功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项目;

7镇(街道)根据《特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域实际研究确定的其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项目。

以上事项经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集中授权公开协商交易事项可由村(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决定。

不能采取集中授权方式的:

1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资源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合作社使用留用地的事项;

3移动通讯基站、污水处理站、垃圾分类处理站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以上事项“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采用公开协商(谈判)方式确定。

对于抗灾抢险等应急特殊情况下投资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施工,可以先组织实施,但必须在项目实施后5天内报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和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布,并在下一次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三章 交易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或解除。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承包项目应全部录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在接收到原合同到期前三个月预警通知,或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以及因一方违约等发生合同条款约定解除情况而解除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原承租人发出《合同到期通知书》或签订《提前终止(解除)合同协议书》,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及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制订交易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制订《潮南区XX镇(街道)XX村(社区)经联社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交易方案》(以下简称《交易方案》)并经村(社区)两委会议同意。《交易方案》应载明要进行交易的资产资源类型、资产资源规模、评估价格及交易方式等相关内容。有条件的村(社区),其《交易方案》应由村(社区)法律顾问把关。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

(一)对须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出交易意向,并填写《汕头市潮南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预审表》(以下简称《预审表》)。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交易方案》、村(社区)两委会记录、原合同文本、终止(解除)通知书(协议书),涉及工程施工发包的,还需要出具工程造价预算书和镇级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交易意向,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印章。同意在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在《预审表》中标注“经初步审核,该项目可以向镇(街道)申请在镇(街道)交易平台交易”;同意在区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在《预审表》中标注“经初步审核,该项目可以向镇(街道)提出申请在区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同意在交易平台交易的,在《预审表》中标注“经初步审核,该项目不属于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不予受理”。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对村(社区)提交的材料必须留存。

第四章 区级交易平台交易流程

第十五条项目议决。项目预审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交易方案》提交村(居)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以下简称“民主决议”),并将民主决议通过的交易事项在村(居)务公开栏及时公示,公示期5天。民主决议必须根据《特区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等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提出申请。民主决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民主决议同意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出进入区级交易平台的交易申请,并根据类别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填报《潮南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查表》(区级交易平台);

(二)民主决议通过的项目《交易方案》;

(三)民主决议交易项目的会议记录、决议情况签名表、决议事项公示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

(四)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社长或理事长个人身份证明;

(五)土地评估报告书(如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还应评估其价值);

(六)标的物权属证明材料;

(七)合同文本;

(八)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出租,应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平面红线图、位置示意图;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组织审查。由镇级交易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对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交易方案》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即在《汕头市潮南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查表》(区级交易平台)中填写审核意见:

(一)审核同意,标注“经组织本镇(街道)XXXXXX(部门)进行审查,同意XX经联社(经济合作社)按程序报区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核)或备案后申请在XX(区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加盖镇(街道)公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交易方案》及相关资料送区有关职能部门或镇(街道)进行审查(核)或备案,每个审查(核)或备案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经审查(核)同意或同意备案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级交易机构申请进场交易,经区级交易机构同意后,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二)对提交资料不全、弄虚作假、超过时效或不属于区级交易平台业务受理范围的交易申请,标注“不同意申请”说明理由,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交易程序。交易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等施行。

第五章 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流程

第十九条项目议决。项目预审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交易方案》提交民主决议,并将民主决议通过的交易事项在村(居)务公开栏及时公示,公示期5天。民主决议必须根据《特区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等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提出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决议同意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出进入镇级交易平台的交易申请,并根据类别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填报《汕头市潮南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查表》(镇级交易平台);

(二)民主决议通过的项目《交易方案》;

(三)民主决议交易项目的会议记录、决议情况签名表、决议事项公示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

(四)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社长或理事长个人身份证明;

(五)交易项目要求估价的,还必须出具评估报告书;

(六)标的物权属证明材料(属历史遗留的,经村(社区)“四议两公开”程序决议后,由村(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或承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

(七)合同文本;

(八)对于农村建设工程竞投,需通过镇(街道)对农村建设工程的程序审查和造价审查方可进入平台交易,不得增加其它审查项目;涉及规划、环保等,还需要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涉及工程施工的,还需要出具设计施工图纸、造价咨询等工程施工相关材料;

(九)对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细化采购需要,列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参数等;涉及资产评估、招标代理、会计、审计、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等服务项目,有政府指导价的,应按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编制采购需求,并提交文件依据;

(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组织审查。由镇级交易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对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即在《汕头市潮南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查表》(镇级交易平台)中填写审核意见:

(一)审核同意,标注“经组织本镇(街道)XXXXXX(部门)进行审查,同意该项目由镇级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由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级交易服务中心签订《汕头市潮南区XX镇(街道)资源交易委托书》,并出具《承诺保证书》;

(二)对提交资料不全、弄虚作假、超过时效或不属于镇级交易平台业务受理范围的交易申请,标注“不同意申请”说明理由,保留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复印件备查,原件退还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进入镇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在“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网”、镇级交易平台(电子屏)和申请的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上同步发布交易项目的公告(包括交易项目的具体情况、竞投资格、竞投规则等),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进入镇级平台的交易项目,未经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无故终止交易程序。在信息发布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需要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截止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顺延公告时间。如果变更信息内容涉及交易品种、期限、价格、数量、流转方式、申请人条件等重大内容的,必须重新依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竞投申请。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接受竞投人申请,并按交易方案所提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对竞投人资格进行审查。

(一)竞投人应当详细阅读《竞投人须知》,并在参与报价前对交易标的物的权属和品质现状进行相关资料查阅、尽职调查和现场看样、勘验。竞投人参与报价,视为已对交易标的物现状状况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现状交易。

(二)竞投人应在信息发布有效期内(节假日除外)按竞投规则到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填写《汕头市潮南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竞投申请书》进行报名登记,并按竞投规则履行相关义务。竞投人的保证金使用履约保函或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缴入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指定的账户。

(三)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按受理时间顺序对各交易项目及时安排交易。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组织交易。特殊情况超过30天的,必须经镇级交易领导小组批准。竞投人报名截止期至正式交易日间隔至少1个工作日。

(四)镇级交易项目的工程、资产资源类(不含土地使用权)交易保证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按不高于起拍价、招标最高限价的2%确定,其中工程类项目交易保证金优先使用银行保函或投标担保函或投标财产保证保险合同(保险单);对项目实施前无法确定交易金额的服务项目,可以不要求竞投人缴交交易保证金;其他类别的交易保证金或保函,根据具体交易项目由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建议按合同总额的10%以内收取)。成功竞得的竞投人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不计息)。未能成功交易的竞投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径退回,保证金退回凭证存入交易档案。

(五)保证金缴交和退还,严格实行财务和业务分离制度,由镇(街道)财政部门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并在办理保证金缴交和退还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原始单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后转送镇(街道)农业农村办作为业务办理依据,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交易确认。

(一)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交易流程》《竞投人进场交易指南》《竞投会场纪律》《举牌竞投规则》《书面报价竞投规则》等规定。

(二)镇级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现场交易竞价时,应有村(社区)推选的2名以上村(居)民(成员)代表、2名以上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1名以上村(社区)两委干部现场监督。

(三)镇级交易平台的交易方式可以采用公开竞价、书面报价、抽签方式,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对于农村建设工程可采用抽签等简易程序确定施工主体,不提倡采取评标或竞价的方式。具体采用哪类交易方式以及是否适用优先权原则由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根据《特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制订交易规则并报镇级交易领导小组批准。除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依据《交易方案》中的确认条件进行确认外,按照以下方式确认交易结果:

1只有1家提出受让(承接)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

2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承接)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方式成交;

3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资产评估、招标代理、会计、审计、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等服务项目以不高于底价的报价交易。

(四)交易成交的,由镇级交易服务中心现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网”、镇级交易平台(电子屏)和申请的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上同步发布中标公,公不少于5,公期满无异议后,组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签订合同。

(五)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交易结果在“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网”、镇级交易平台和村(居)务公开栏上公开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对每一宗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二十 现阶段纳入村级交易平台交易的事项应委托镇级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平台按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流程进行交易。

第六章 公开协商交易流程

第二十 对于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各村(社区)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并适用优先权原则:

  1. 集中授权。对于符合集中授权范围的事项,村(社区)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集中授权,可以授权由村(社区)“两委”在一段时期内(期限不超过一年)研究决定具体项目交易事项对于不符合集中授权范围的事项,则按“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具体项目交易方式和交易方案。

  2. 项目审查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进行公开协商的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两委”研究决定后60天内,将相关材料报镇级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具体审查项目民主决策程序、交易范围、交易规则,条件成熟的(即已明确具体项目和实施内容的)多个具体项目可以一次性报送,通过审查后,须向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填写《汕头市潮南区XX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协商交易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公开协商交易申请表》)。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交易项目清单、会议记录复印件、《交易方案》、原合同文本、终止(解除)通知书(协议书),涉及工程施工发包的,还需要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八)提供相关资料和镇级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印章。同意的,在《公开协商交易申请表》上标注“经初步审核,同意该项目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不同意的,在《公开协商交易申请表》上标注“经初步审核,该项目不属于可以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的事项,不予受理”。

)信息公示。经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公开协商交易方案,在“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网”和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组织交易。经公示无异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天内公开协商交易方案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督下组织交易。交易不成功的应调整公开协商交易方案按程序重新组织交易或将交易事项按程序提交镇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交易确认。交易成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开协商方案内容与竞得人签订合同同时将交易结果向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报备,并在“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网”和村(居)务公布栏进行公布。公开协商交易结束后,村(社区)必须将公开协商交易过程文档进行整理归档,并将交易全程的文档及台账资料报送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授权评价。对于按集中授权方式组织交易的公开协商项目,在授权期结束后15日内应召开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对项目交易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会议应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居)民(成员)代表参加,评价结果应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评价结果不通过的,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竞得人按合同约定条款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于总投资5000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在符合授权范围的情况下,可以先由“两委”会议研究并组织交易,交易完成后报镇(街道)备案,及时公告交易结果。

章 其他

第二十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竞得人连续违约两次或以上的,可公告取消其自公告发布日起180天内参与本镇(街道)竞投资格。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分别进入镇级及以下交易平台交易过程中,因系统故障、不可抗力、司法裁判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组织交易机构(平台)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延时交易、改期交易的决定,并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三十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先由资产资源属地村(社区)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属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章 附则

第三十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有修订的,以新修订的为准。涉及职权已下放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20186月发布的《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本实施细则自20226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经评估认为需要进行修订的,根据评估情况按程序重新修订。

第三十本实施细则由区农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汕潮南府〔2022〕9号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