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南区红场镇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使潮南区红场镇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设立潮南区红场镇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
第二条 案审委员会在红场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案审委员会由委员7名或9名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案审委员会人员的组成由红场镇党委会议同意,需具有执法资格。红场镇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红场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主任兼任案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案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因工作变动需更换人选的,由红场镇党委会议同意。
第三条 案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一)研究、探索带全局性、指导性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1.重大的行政处罚、强制案件;
2.经举行听证程序后,须改变原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3.拟撤销或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4.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案值定性或量罚存在较大分歧,难以统一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5.拟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案件;
6.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
7.提起行政处罚赔偿案件及调解行政赔偿金额的案件;
8.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9.其他重大、疑难的案件。
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先将案件材料送红场镇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案审会办公室安排审议时间,并全力配合审核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案件的以下事项进行审理:
(一)案件事实;
(二)证据;
(三)适用法律、法规;
(四)案件定性;
(五)行政处罚建议;
(六)案件实施程序;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召开案审委员会须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原则上按主任委员或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时间顺序安排。对确需提前讨论、决定的,应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七条 案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委员主持;主持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律师、专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列席。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案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与案件或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申请回避。
案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案审委员会集体决定,并指定一名委员为临时主任委员,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九条 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的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办机构向与会人员全面说明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三)案件审核机构向与会人员说明案件审核情况,包括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存在处罚失当等,并阐述审核意见;
已举行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向与会人员说明听证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陈述申辩情况、新证据等,并阐述听证意见;
(四)案审委员会委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并发表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表决形式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五)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会议决定。
第十条 案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获得超过半数的与会委员同意方能通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会议:
(一)与会委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较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二)其他不宜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
(二)对上一次案审委员会会议决定退回承办机构补充调查的案件,补充调查完毕的;
其他需要再次讨论的。
第十三条 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会议记录,并将决定事项整理成文件,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报主任委员批准后发文执行。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将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案件审理会的会议记录附卷备查。
第十四条 案审委员会的决定,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主任委员或案审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重新提交讨论。
第十五条 案审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审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和内容。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潮南区红场镇委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