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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潮南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潮南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信息分类
     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制发的非涉密公文类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区教育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具体参照《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领导分工、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2.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发布或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教育政策、发展规划;
    3.政务动态
    主要包括部门会议、领导同志活动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信息;
    4.财政预决算
    5.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中小学校信息公开
    主要包括工作动态、中小学财政预决算、中小学网站导航
   (二)公开的方式
    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潮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辅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公开。
    潮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工作机构、受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受理机构为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秘书与计财股,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陈沙公路东北路段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754-87795495,传真号码:0754-87795471,邮政编码:515141。
   (二)受理方式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在潮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中,选择“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按页面提示提出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汕头市潮南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同时,将按规定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受理机构办理申请人的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咨询投诉;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