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对2018年印发的《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修订过程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汕头市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汕乡振组〔2018〕2号)、《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汕潮南府〔202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区党政办、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城管局、区档案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11个镇(街道)共29个部门的意见建议并采纳完善后,形成《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结合机构改革情况,调整各有关单位名称和职责
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情况,调整各有关单位名称和职责,对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和镇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职责分工进行明确。
(二)加大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
1.增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途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的规定。《管理办法》中第六条增加:镇(街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要履行指导、监督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合同管理,通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途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防止合同出现法律漏洞。
2.增加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的规定。《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增加: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询问的,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3.鉴于村级交易平台交易违规案件频发、多发,多个镇(街道)村级交易平台存在设施配套不完善、人员配备不足,工作人员工作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在《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增加“现阶段纳入村级交易平台交易的事项全部由镇级交易平台承担。今后经评估后再启用村级交易平台。”的条款。
4.在《管理办法》中第六章和第七章明确区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三)细化交易保证金处置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1.《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增加:交易保证金提倡使用履约保函。
2.《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三条第(四)点增加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的规定:成功竞得的竞投人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不计息)。未能成功交易的竞投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径退回,保证金退回凭证存入交易档案。
3.《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三条第(五)点增加交易保证金缴交和退还程序的规定:保证金缴交和退还,严格实行财务和业务分离制度,由镇(街道)财政部门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并在办理保证金缴交和退还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原始单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后转送镇(街道)农业农村办作为业务办理依据,并做好存档工作。
(四)细化有关交易程序,明确竞投违约责任
1.《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增加“对交易项目作出修改或终止交易程序的”的处置规定:对交易项目作出修改或终止交易程序的,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发布公告,阐明原因,并更新交易信息。
2.《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增加竞投违约责任的规定: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视为违约,可采取包括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措施。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细化规定: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一)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竞得人连续违约两次或以上的,可公告取消其自公告发布日起180天内参与本镇(街道)竞投资格。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优化交易范围,激活农村集体资产
1.《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实施细则》中第七条增加解决部分农村集体采购和服务项目无法进入镇级、村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问题: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符合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交易范围的项目,包括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资产评估、招标代理、会计、审计、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等服务项目,应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交易;不符合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交易范围的项目可以按照本细则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实施细则》中第八条增加第(二)点对于必须通过区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明确为: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3.为解决没有取得标的物权属证书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无法提供标的物权属证明材料的问题,在《实施细则》中第二十条第(六)点明确:标的物权属证明材料(属历史遗留的,经村(社区)“四议两公开”程序决议后,由村(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或承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
4.为更好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的功能,提高集体资产收益,放大农村集体经济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空间,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在《实施细则》中第十一条第(二)点中增加“1.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资源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合作社使用留用地的事项;3.移动通讯基站、污水处理站、垃圾分类处理站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
(六)创新交易方式,简化交易程序
1.创新性提出“集中授权”模式,力求解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公开协商方式程序繁琐,效率低下,问题频发等难题。《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的,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审议同意,可以集中授权村(社区)“两委”在授权期内研究决定符合范围的具体项目交易事项,授权期不超过一年。授权期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授权期间通过公开协商方式交易的项目在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上进行通报,并进行评价。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可以进行公开协商的事项包括可以采取集中授权方式和不能采取集中授权方式两种类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点规定:对于符合集中授权范围的事项,村(社区)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集中授权,可以授权由村(社区)“两委”在一段时期内(期限不超过一年)研究决定具体项目交易事项。对于不符合集中授权范围的事项,则按“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具体项目交易方式和交易方案。
2.简化小型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程序。在《实施细则》中第二十四条第(三)点规定:镇级交易平台的交易方式可以采用公开竞价、书面报价、抽签方式,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对于农村建设工程可采用抽签等简易程序确定施工主体,不提倡采取评标或竞价的方式。具体采用哪类交易方式以及是否适用优先权原则由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根据《特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制订交易规则并报镇级交易领导小组批准。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说明
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经评估认为需要进行修订的,根据评估情况按程序重新修订。
汕头市潮南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