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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南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 2023-01-20 12:15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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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潮南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府〔202132号),《关于印发潮南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任务分工表(第二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于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从城市层面整体谋划、统筹实施,以及各个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互相协调、相互配合,确立长效机制保障工作推进。为有效组织动员全各方面力量,需通过制定《办法》,形成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闭合的管理制度,明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市民各自的职责和要求,以便常态化、规范化,从而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水平,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我区海绵城市建设水平,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132号),区海绵办制订了《潮南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对全区海绵城市建设进行规范管理。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考核评价、附则个部分,共二十条。

(一)总则

总则部分共包含六条,明确管理职责分工。本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成立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区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城管、水务、财政等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做好本辖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相关监督工作。

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部分共包含条。《办法》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进行规定,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并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落实该指标;明确在编制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时应编制海绵城市专篇;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桥梁、隧道、照明、零星修缮、应急抢险、保密工程等类型建设项目,可不适用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实行海绵城市建设豁免类项目清单制度;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管控要求。

(三)建设管理

建设管理部分共包含四条。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将海绵城市管控要求细化融入其中。

一是海绵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运营使用。二是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方案、设计和施工应当保持一致。三是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围,依法办理相应的工程审批手续并加强监督检查,并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执行竣工验收

(四)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部分共包含三条内容。内容明确了不同类型项目运营维护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理养护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监督,制定服务标准,实行按效付费,充分调动运行维护单位积极性。

(五)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对各相关部门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年度实绩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生态文明考核体系。

从培训、宣传、社会资本等方面进行说明,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和扩大海绵城市建设参与范围

明确了各责任主体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则

明确了本办法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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